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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
认证,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、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。
认可,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、检查机构、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、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,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。
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、监督和综合协调下,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。
认证机构
1、设立认证机构,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,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。
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。
2、设立认证机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1)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;
(2)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;
(3)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;
(4)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。
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,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、检查等技术能力。
3、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2)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;
(2)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。
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、批准和登记,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4、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和批准程序:
(1)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,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;
(2)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,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,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。决定批准的,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,决定不予批准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;
(3)申请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,依法办理登记手续。
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。
咨询流程
初访---->签约---->技术老师进驻---->制定计划---->体系等建设(质量手册编定 、程序文件编定、人员评价等)---->文件审定---->系统提交---->结果公示